近日,一起交通事故糾紛案件在金鳳區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三庭交通巡回法庭開庭審理,被告甲某表示疑惑:“我在事故中承擔次要責任,但僅僅因為未投保交強險,我就要全部賠償對方的損失嗎?”不解的甲某這樣問法官。
法院法官解答了甲某的疑惑,解開了甲某的心結,以調解方式化解了該案,并借此案向廣大群眾釋法: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中,甲某未為自己的機動車投保交強險,應在交強險賠償范圍內承擔責任。
案情介紹
2023年2月某天晚上,甲某駕駛小型轎車(未投保交強險)在某公共廁所門口機動車道內停車后,未開啟雙閃指示燈去上廁所;與此同時,乙某駕駛二輪電動車由于行駛速度過快,未能及時看到靠路邊停放的甲某小型轎車,追尾發生碰撞,造成乙某受傷。經金鳳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乙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甲某次要責任。事故發生后,乙某被緊急送往醫院,醫院診斷為“腰2、3椎體壓縮性骨折”并“建議臥床,一月后門診復查,視情況絕對是否下地活動”。為此,乙某花費醫療費1萬余元。后乙某傷情經法院委托鑒定機構鑒定構成9級傷殘。乙某要求甲某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范圍內賠償17萬余元,甲某表示自己在交通事故中負次要責任,拒絕賠償原告損失。法官在審理該案過程中,組織原、被告雙方對交警出具的事故認定書、司法鑒定意見書等證據進行了質證,通過法官及甲某律師的說理釋法與耐心溝通,甲某認可賠償,最終以甲某同意賠償乙某,并于結案當天將賠償款一次性支付給了乙某。
法官說法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在全國范圍內實行統一的責任限額。責任限額分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醫療費用賠償限額、財產損失賠償限額以及被保險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根據現行法律規定,交強險的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8萬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8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本案中乙某構成九級傷殘等級,根據按照寧夏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僅傷殘賠償金就多達15萬余元,而該15萬余元未超過交強險的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8萬元,故甲某雖然事故中責任小,但由于沒有按時投保交強險,導致本案乙某的損失甲某應全部承擔。
法官提醒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投保人投保時,應當向保險公司如實告知重要事項。重要事項包括機動車的種類、廠牌型號、識別代碼、牌照號碼、使用性質和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稱)、性別、年齡、住所、身份證或者駕駛證號碼(組織機構代碼)、續保前該機動車發生事故的情況以及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簽訂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時,投保人應當一次支付全部保險費;保險公司應當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保險標志。保險單、保險標志應當注明保險單號碼、車牌號碼、保險期限、保險公司的名稱、地址和理賠電話號碼。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期滿,投保人應當及時續保,并提供上一年度的保險單。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六條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