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買的新車,還在辦理牌照就發生了自燃,責任應當如何認定?近日,北京市密云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法院查明,周先生貸款從某汽車銷售公司二級經銷商處購買了一輛汽車,汽車銷售公司為其出具了購車發票。然而,就在周先生駕駛車輛到外地辦理牌照事宜,途經某高速服務區停泊時,該車輛發動機艙處突然起火,車輛受損。
事故發生后,當地消防救援大隊出具了火災事故調查認定書。認定書載明“起火部位位于汽車發動機艙內電瓶處”,起火原因為“電瓶處電氣線路故障引發火災”。
隨后,周先生以產品銷售者責任糾紛為案由先后兩次向密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汽車銷售公司賠償其購車損失款等。第一次訴訟經法院判決解決了部分爭議,但剩余貸款本息損失7萬余元未處理。第二次訴訟中,經法院調解,雙方最終達成協議,某汽車銷售公司支付周先生購車損失款7萬余元,周先生將車輛返還。
本案承辦法官表示,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失的,如何求償法律有規定。民法典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產品缺陷由生產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追償。此外,產品質量法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財產損失的,侵害人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應當賠償損失。
本案中,周先生購買的汽車因存在質量缺陷發生自燃,引發糾紛后,周先生有權選擇向產品銷售者請求賠償。法官提醒,如遇車輛自燃,應第一時間通知消防部門,通過消防部門出具的火災事故認定書依法索賠,如不能與商家協商解決,則應主動拿起法律武器捍衛自身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