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去世遺產無人繼承,債權人應向“誰”要債?近日,十堰市茅箭區人民法院為苦惱許久的債權人劉某、張某解決了這一難題。
案情回顧
2022年雷某因病去世,留有房產、存款等遺產,但雷某的子女等繼承人均明確表示放棄繼承雷某遺產。雷某生前曾向劉某、張某借款,但一直未償還。劉某、張某欲向雷某繼承人主張債權,卻發現雷某遺產無人繼承,幾經波折,依然無法要回自己曾借出去的錢款。
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今年,劉某、張某向茅箭法院提出申請,請求指定茅箭區民政局擔任雷某的遺產管理人,以便于遺產管理人行使職責,清理雷某遺產并處理債權債務。
為減輕當事人訴累,切實解決問題,今年9月初,茅箭區法院受理案件后,第一時間與茅箭區民政局進行會商,對《民法典》新設的遺產管理人制度、指定后的遺產管理工作交換了意見。
次日,茅箭區民政局書面回函,同意擔任雷某的遺產管理人,并將進一步完善遺產管理方面的工作制度和機制。申請人劉某、張某申請撤訴,同時對茅箭法院務實高效的工作速度給予肯定。
本案是十堰市首例指定遺產管理人案件,該案的順利審結不僅維護了遺產權利人的利益,同時對今后同類型案件的審判具有開創性意義。
遺產管理人制度是民法典新增內容。民法典繼承編明確了遺產管理人制度的基本內容,這一規定填補了原繼承法的空白,明確遺產管理人的產生路徑、爭議解決程序、職責內涵、過程責任的承擔以及報酬請求權,實現遺產管理的制度化、規范化。
以案釋法
一、債務人死亡、繼承人放棄繼承,債權人該如何維護權益?
《民法典》規定,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繼承遺產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遺產管理人有權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
二、什么是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
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是指在遺產沒有繼承人的情況下,對遺產管理人確有爭議的,由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人民法院作出是否指定遺產管理人的一種法律制度。遺產管理人指定的審理程序屬于特別程序,一審終審。
三、什么是遺產管理人?
關于遺產管理人產生的四種情形在《民法典》第1145條中予以明確。遺產管理人制度是《民法典》繼承編新增內容,遺產管理制度是指在繼承開始后遺產交付前,有關主體依據法律規定或相關機關的指定,以維護遺產價值和遺產權利人合法利益為宗旨,對被繼承人的遺產實施管理、清算的制度。遺產管理人顧名思義,是指對死者的財產進行妥善保存和管理分配的人。
四、遺產管理人需要做哪些?
根據法律規定,遺產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一)清理遺產并制作遺產清單;(二)向繼承人報告遺產情況;(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遺產毀損、滅失;(四)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五)按照遺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分割遺產;(六)實施與管理遺產有關的其他必要行為。